隨著最後一位罹難者遺體從第六節車廂送出,台鐵太魯閣號人員搶救工作告一段落,各界開始討論責任追究。花蓮地檢署持續偵辦,追究施工廠商、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人員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交通部林佳龍部長亦已表明善後工作告一階段後將負起「政治責任」,並已向行政院蘇院長請辭,台鐵局也表示將向廠商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究責到此為止,恐怕無法阻止下一個「台鐵施工意外傷亡事件」,那50位罹難者的血,也將白流。
除了政治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外,千萬不要忘了,台鐵局本身的「行政責任」與官僚文化,是造成這起不幸事件的根本原因。台鐵局負責工程採購發包,但卻沒有在合約中要求施工廠商架設軌道邊坡安全圍籬,亦未建立施工界面與營運軌道間的安全監測系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是台鐵局高層得過且過、不求精確的散漫官僚文化所造成,這樣的文化,在台鐵局高層拉幫結派的人事升遷制度中被延續,最後成為一個共犯結構:誰想徹底改革,就是得罪整個台鐵幫的共同利益。
這幾年台鐵的荒腔走板,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追究台鐵局「行政責任」,就算是把發包工程的花蓮工務段段長記兩大過免職,再連坐三級督導不周(處長、副局長、局長),也無法撼動整個台鐵幫的官僚文化。因此,許多學者倡議台鐵民營化,希望大破大立。但是,姑不論公用事業民營化的理論爭議,當年台汽民營化,是先有「國道野雞車」、統聯的外部市場競爭支持,再推動台汽民營化;現在推台鐵民營化,沒有這樣的基礎,恐怕未蒙其利,先見其害。
我認為對台鐵最有效的究責,不是民營化,而是取消、移轉採購招標權限,不願意負擔責任者,不配擁有權力,不負責任的台鐵,應該被剝奪採購發包權限,依照採購法第四十條移轉給其他機關代辦。台鐵局可以大言不慚地說軌道邊坡「合約沒有明文要求廠商架設圍籬」,絲毫不覺得做為採購發包機關,自己本該為合約規範不足負起責任,災難當下,還把引導輿論究責廠商,看得比痛定思痛徹底檢討出事原因還要重要。這樣的機關,該被究責的不只是個人,而應該是整個機關文化,行政院蘇院長應該把整個台鐵局從合格招標發包機關除名,將其採購招標權限移轉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使,或者是移轉給交通部鐵道局行使。
這樣的主張有其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政府採購法實施至今,台灣鐵路管理局已經藉由眾多的採購弊案、合約缺失、發包缺失、管理缺失,證明自己是「欠缺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建議由行政院長取消台灣鐵路管理局採購招標權限,命令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辦,或者由交通部取消台灣鐵路管理局採購招標權限,命令改由交通部鐵道局代辦。交通部鐵道局前身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與交通部鐵道改建工程局合併,實際負責高鐵、台北鐵路地下化、台南沙崙支線、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等軌道建設工程,具備相關採購專業能力。
我們相信,多數台鐵基層員工都像司機員袁淳修般盡責、正直,也像助理司機員江沛峰一樣,對自己的工作充滿熱情與使命感,今日台鐵高層的散漫官僚文化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的扭曲現象。凍結台灣鐵路管理局採購招標權限十年,由其他更專業的機關代辦十年,斬斷台鐵局高層與各界的利益糾葛,十年後,當台鐵散漫官僚文化的高層載體們紛紛退休後,當袁淳修與江沛峰的精神成為台鐵的中流砥柱,台鐵將浴火重生,台鐵人將贏得世人的尊敬,50位罹難者也將為台灣的鐵道安全樹立里程碑。
作者 賴中強 為 經濟民主連合 智庫召集人
原文出處 賴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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