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不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收回「寶島網」與「音樂網」2頻道,又不得請求補償,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前年判中廣敗訴,中廣不服擔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下午6時判中廣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指出,NCC依據通訊傳播基法第5條、原住民基本法第12條等規定,為促進通訊傳播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保障客家族群、原住民傳播及媒體近用權的意旨,及落實公平合理分配稀有的有限性公共資源,將頻道分配給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原文會)、客委會使用,具有重大公益性及必要性,而原文會、客委會也據以建置完成客廣播電台、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後,開台播音及製播節目。若任意收回頻率,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此外,廣播事業的經營應經過主機關核可,並發給廣播執照,換照申請亦然,NCC是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是否許可申請,也有裁量權在使用頻率部份附加條款。
判決認為,電波頻率是國家所有,此案的頻率然是因「遏制匪播」政策而核給中廣,則當政策終止後,原核配頻率的目的已不存在,NCC即有收回頻道的權力,中廣也有繳回的義,NCC的原處分適當,因此判中廣敗訴確定。
此案源於,中廣於2015年12月30日向NCC申請換發無線廣播執照,NCC於2016年6月先許可中廣換照,但保留廢止權的附加條款。後來,NCC基於電波頻率的分配、力求促進通訊傳播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等精神,廢止中廣之前因配合政府執行「遏制匪播」政策獲得分配的音樂網及寶島網使用的頻率應繳回,並配合停止播送,也不得請求補償,並將頻率配給原民會及客委會使用,原民會及客委會據此建置完成客家台與原民台後,開台播音及製播節目。
中廣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中廣和兩造各自就判決不利的部份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判決指出,NCC作成原處分後,已於2016年12月5日發函廢止中廣使用頻率,並將頻率配給原民會及客委會使用,原民會及客委會據此建置完成客家台與原民台後,開台播音及製播節目。
原民會及客委會獲配頻率後,若無消極事由,中廣並無任意收回2頻率權限,否則可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原處分因NCC執行附款,已無回復原狀的可能,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無法達成中廣獲得無附款許可換照處分的目的,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此外,中廣應提起確認原處分違法訴訟,而NCC作成原處分時,並未基於顯然錯誤的基礎事實,原處分附加條款同時未違反實質平等原則,且「遏制匪播」政策終止後,原分配目的不存在,NCC可收回頻率,並未侵害中廣信賴利益,判中廣敗訴。中廣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