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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甚麼是戰爭罪?


烏克蘭戰爭期間,傳出俄軍使用集束彈攻擊幼兒園、轟炸哈爾科夫(Kharkiv)市中心造成平民傷亡、動用真空彈等消息。
人權組織指控其以平民為目標,以及無差別襲擊學校和醫院,違反國際戰爭罪法。
自 2015 年起,烏克蘭宣佈接受國際刑事法院(ICC)行使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本週三確認,將立即調查自 2013 年以來涉嫌在烏克蘭發生的戰爭罪行。
而怎樣的行為構成戰爭罪,有特定國際標準。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指控俄羅斯違反戰爭罪;週二俄軍隊空襲哈爾科夫自由廣場,同日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亦稱俄羅斯正犯下戰爭罪。
戰爭罪與反人類罪不同,聯合國防止種族滅絕和保護責任辦公室,就將戰爭罪與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區分開來。
戰爭罪乃在國內或國與國戰爭之中干犯,而種族滅絕及反人類罪可以在和平時期發生,或軍隊對手無寸鐵的群體單方面侵略時。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對戰爭罪確立的定義,源自 1949 年「日內瓦公約」,是以個人可以對國家或其軍隊行為負責為基礎。
戰爭期間,不少行為均可以判斷為干犯戰爭罪,例如劫持人質、故意殺戮、對戰俘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強迫兒童參戰、故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等。
但在實踐層面,「羅馬規約」所載的罪行卻有灰色地帶。多倫多大學蒙克全球事務與公共政策學院研究員 Mark Kersten 向「德國之聲」表示:「戰爭法並不總能保護平民免於死亡。並非所有平民死亡都必然構成非法。」
舉例來說,如果作戰被判斷為軍事上必要之舉,那襲擊一個城市村莊、轟炸民宅學校甚至殺害一群平民,都不一定構成戰爭罪。但如果同一行為,導致不必要的破壞、痛苦及傷亡,超過了從襲擊中獲得的軍事收益,該行為則可能構成戰爭罪行。
回到俄烏戰爭身上,「習慣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集束彈等無差別武器,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 Agnès Callamard 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在人口稠密的地區投放集束彈藥,更毋用說在學校附近投放。這次襲擊證明俄國使用無差別武器及國際禁止武器,公然無視平民生命。」
「國際人道法」對如何確認個人或軍隊是否犯有戰爭罪,定下了「區別、比例、預防」三項原則。區別是指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攻擊只能針對戰鬥人員,不得針對平民。
比例原則是禁止軍隊以過度暴力應對攻擊;攻擊「預計會附帶造成平民死傷、民用目標受損」、「與預期達到的具體及直接軍事優勢相比,故意作出不成比例的攻擊」,均屬非法。
Kersten 補充:「例如若有一名士兵被殺,你不能轟炸整個城市作報復。」而預防原則,是要求衝突各方避免或盡量減少對平民造成的傷害,包括事前檢視攻撃行動和目標、有效警告平民等。
在區分原則方面,Kersten 認為戰爭期間要不斷分辨平民及交戰人員,可能十分困難。「例如,襲擊那些表示不再參與衝突的軍營,可能犯戰爭罪。
轟炸軍事基地也可能非法,因為那裡有為醫院供電的發電機。」軍人喬裝也是一大考驗。「有人負責破壞行動、有人是便衣軍人。戰鬥人員在戰爭中喬裝,是非常常見的戰術。」
除了軍人,應如何看待直接參與行動的平民,亦有爭論。有觀點認為,只要一個人拿起武器,就成為武裝團體成員,不論他們身在何處或做甚麼,在戰爭期間都應像任何士兵一樣,可成為攻擊目標。
另有觀點認為,只有一個平民具有「持續戰鬥作用」,才能成為目標,即紅十字會描述的「平民在構成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每一項具體行為期間,喪失其保護」。
當平民參與戰爭的時間愈長,便愈危險,因為敵方軍隊隨時間發展,愈有理由認為他們是敵軍的永久成員,可以成為通常攻擊對象。
研究戰爭法的國際法專家 Alexander Gillespie 教授相信,隨著衝突發展,圍繞「交戰方可以和不能對彼此做甚麼」的人道法爭論,將成為焦點所在。
「有基本規則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當針對與平民重疊的軍事目標作攻撃時,亦有限制攻撃比例。但如果城市地區成為戰場、城市被圍困、 平民被捲入戰鬥,一切都將變得愈發複雜。這場衝突最終可能會變得非常無差別及不人道,我懷疑事態將發展成在敍利亞那般無法無天。」
原文出處 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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