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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石明謹 : 如何解決台灣的酒駕問題20210507


近日知名媒體人黃暐瀚母親不幸遭遇車禍身亡,駕駛人疑似酒後駕車,立刻又掀起輿論撻伐,對於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案件仍時有所聞,台灣民眾乃至於政治人物,又再度討論「加重酒駕刑責」的議題,甚至可說是達到盲目的地步,為了討論台灣針對酒後駕車,乃至於各式交通危害的刑罰,我們先來看一下其他國家有沒有範例可循。
首先我們來看美國,在美國駕車違規肇事致人於死,是可以被控「謀殺」的,美國謀殺有分等級,只要法官認為你的行為屬於有意識造成他人死亡,都有可能成立謀殺罪,酒後駕車當然也不例外,這就是台灣鄉民最愛的「酒後駕車就是殺人犯」,但是不要忘了,在美國不僅僅是酒後駕車可能成立謀殺,其他各種態樣的違規也可能成立,包括超速、逆向、闖紅燈等等,只要被認為你的違規重大,而且不違反你的意識時,「殺人」這個罪名,就可能套在你頭上。
日本的做法則是立一個交通特別刑法,「自動車の運転により人を死傷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關於駕駛汽車致人死傷等行為處罰法」,名字很長,不過大家只要知道這部法律,對於酒駕致人受傷,可以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則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簡單的說,只要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你就是關一年跑不掉,而且沒有上限,夠可怕了吧!這就是台灣鄉民最愛的「酒駕給他關到死」,但是在這部法律中,還規定了其他各種重大違規,包括闖紅燈、嚴重超速、重大違規停車等致人於死時,也是比照辦理。
大家發現台灣跟其他國家的差異了嗎?台灣人只認為酒駕撞人很該死,卻避談其他的行為導致的車禍該不該死。喝了酒之後不小心撞死人,跟故意闖紅燈撞死人,就結果論來說,兩者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就道德面來說,故意闖紅燈更應該被譴責,但是在台灣,這兩者的評價卻完全不同,台灣每隔兩三年就修一次法,酒後駕車的刑罰越來越重,但是這真的能達到遏止車禍肇事致死嗎?
有一個並不有趣的有趣數字,108年全年酒駕致死的人數為294人,109年增加為295人,但這兩年都已經是台灣史上酒駕致死最低紀錄,從105年到109年這五年,每年的酒駕致死人數都在下降,相反的,105年到109年之間,全國車禍死亡人數每年都在攀升,109年全國車禍死亡人數更是突破3000人,換句話說,大家都在譴責的酒後駕車年年減少,而其他違規致死卻不停增加,當大家只把焦點放在酒駕上的時候,往往就忽略了其他更嚴重的肇事原因。
說穿了,這是整個社會的集體逃避責任,酒駕很可惡沒錯,但其他的違規也很可惡,只是因為其他違規很多人平常都在犯,所以不希望法律會追溯到自己,當你覺得「紅線停一下會怎樣?」、「紅燈右轉一下又不會死人」的時候,酒駕的人覺得自己「沒那麼衰會撞到人」,又有什麼不對呢?你跟酒駕的人並沒有兩樣。
我們不是反對立法將酒駕的刑責提高,一來刑罰有其極限,死刑的存在並不能阻止殺人案的發生,酒駕的刑罰到了某種程度,嚇阻能力也會到頂點,二來台灣的交通法規也因此受到扭曲失衡,車禍死亡率越來越高的同時,我們卻忽略了更多的肇事者與被害者,防止酒駕的面向很多,但如果永遠只思考不停的「加重其刑」,沒有思考如何去遏止或追究其他的肇事責任,那台灣的交通問題將永遠不會得到解決。
原文出處 石明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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