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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

【泰源事件背景】一、國防部說明(國防部107年10月22日國法人權字第1070002218號函)


圖說:「泰源監獄逃犯劫械脫逃現場要圖」

一、國防部說明(國防部107年10月22日國法人權字第1070002218號函):

(一)泰源事件始末:

1.事件關係人:

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警備總部)59年3月30日59年度初特字第31號、59年勁需字第1896號初審判決及59年4月13日時任參謀總長高魁元上將上呈之「泰源監獄叛亂犯劫械逃獄處理經過報告」載示,事件關係人計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等6人,於「泰源事件」案發前,均係因叛亂案經警備總部及陸軍總司令部分別判決確定,均於台東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執行之受刑人。

2.起因:

59年1月初,江炳興、鄭金河倡議從事「臺灣獨立」,邀約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參加,共謀以暴力奪取武器,意圖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

3.經過:

(1)59年1月中旬,江炳興起草完成「臺灣獨立宣言書」交鄭金河繕存。鄭金河復邀約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參加,計議暴動步驟,相機奪取泰源監獄警衛連械彈,刺殺警衛連幹部,煽惑警衛連臺籍戰士參加,釋放監犯,進佔台東,印發「臺灣獨立宣言書」,爭取各界響應,並暗中磨製短刀4把,備為舉事時作武器使用。59年1月底,江炳興、鄭金河決定於同年2月1日中午午睡空隙暴動。

(2)59年2月1日上午,鄭金河將短刀4把分交詹天增、謝東榮、鄭正成及1把自用,約定12時30分,由鄭正成刺殺警衛連長,詹天增及謝東榮破壞通訊設施,陳良備車接應,江炳興與鄭金河劫取監外河邊衛兵槍彈,嗣因未遇衛兵,且發覺警衛連門前官兵眾多,不易下手,遂宣布解散。

(3)59年2月8日,江炳興與鄭金河認監方戒護較鬆,乃於上午9時至10時再度糾合詹天增、謝東榮、鄭正成密謀行動,鄭金河並宣布上午11時50分前,全體人員埋伏監獄西側圍牆外桔子園內,襲擊衛兵換班帶班班長,搶奪衛兵槍彈,並按預定計畫暴動,然鄭正成聞言心生退意,即表拒絕參加,為恐牽連,並先自泰源監獄脫逃,潛往山區。

(4)59年2月8日上午11時50分,警衛連上士組長(班長)龍潤年率衛兵蔡長洲、王義、吳文欽、鄭武龍、賴錫深、李加生等前往監獄周圍各碉堡換班,途經第五堡與第四堡間,鄭金河自後扼住龍員頸項,猛刺其腹部1刀,龍員負傷追呼至桔子園,詹天增又上前加刺龍員1刀,龍員傷重倒地,餘犯同時分向衛兵奪槍。江炳興奪得步槍1支、刺刀1把、子彈24發;鄭金河奪得M1半自動步槍1支、子彈53發;謝東榮奪得M1半自動步槍1支、子彈32發。龍潤年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

4.逃亡:

(1)59年2月8日上午9時至10時,江炳興與鄭金河再度糾眾密謀行動時,鄭正成因拒絕參加,先自監獄脫逃。

(2)59年2月8日上午奪得槍彈後,鄭金河、謝東榮並共同挾持衛兵欲續劫警衛連槍彈,適警衛連少尉輔導官謝金聲、泰源監獄少校監獄官陳明闖帶兵趕到,鄭金河等知事已敗,向桔子園逃逸。

5.落網:

上開犯行經警備總部奉命指揮治安單位,於59年2月13日至18日,先後將江炳興、詹天增、陳良、鄭正成、鄭金河、謝東榮先後在山區逮獲,並在鄭金河身上搜出「臺灣獨立宣言書」稿2冊,及台東縣東河鄉山區石洞起獲鄭金河、謝東榮所藏之M1半自動步槍2支、子彈82發。

(二)本案判決及執行:

1.案經警備總部保安處移解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警備總部59年3月30日59年度初特字第31號、59年勁需字第1896號判決「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各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鄭正成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10年」。

2.嗣警備總部依職權將江炳興等5名初審判決死刑被告送請覆判,國防部59年4月10日59年覆高亞字第2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部份核准」。

3.警備總部(59)勁審字第3294號呈復於59年5月30日上午4時40分發交台北憲兵隊執行槍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於59年6月23日(59)平亞局字第683號函總統府第二局轉陳備查。

(三)泰源事件發生後相關人犯由泰源監獄調動至綠島監獄關押情形:

1.綠島監獄設立說明:
「泰源事件」發生後,國防部針對全案提出綜合檢討報告書,據報告書內容建議事項有關「徹底整頓軍監」乙項載示:「籌撥專款於綠島興建設立監獄一所,隸屬警備總部,負責監禁感訓叛亂人犯。有關興建工程及編組編組計劃,由警備總部策訂報核」。

2.東安演習實施計劃說明:

(1)警備總部策訂「東安演習實施計劃」,奉國防部61年4月1日(61)教戒字第0863號核定生效,並於61年4月10日(61)程防字第1337號令發各編組單位遵照。

(2)據上開計劃,泰源監獄於61年4月24日將175名叛亂犯(內含施明德)完成會銜移交綠島監獄,警備總部於61年5月2日將127名叛亂犯完成會銜移交綠島監獄(另有4名前已於綠島地區指揮部執行,合計131名),同(2)日臺灣軍人監獄亦將4名叛亂犯完成會銜移交。

(3)國防部軍法局61年5月18日呈報上開東安演習叛亂犯交接情形,總計全國重刑叛亂犯移交綠島監獄計310名(泰源監獄175名、警備總部131名、臺灣軍人監獄4名)。

(四)泰源事件事發當時相關人犯關押地點:

1.泰源事件關係人計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等6人,均係因叛亂案經警備總部及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確定,於台東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執行之受刑人。

2.依國防部56年8月31日訂頒之「國軍案卷保存年限標準」,有關「人犯羈押管理有關事項」檔案資料,保存年限係3年,江炳興等6人於59年間於泰源監獄關押地點之相關資料,係屬人犯羈押管理有關事項,依上開標準,已逾保存年限,無資料可稽。

(五)施明德關押地點:

據警備總部保安處調查案卷所附筆錄資料,調查人員曾於59年3月4日及3月6日赴泰源監獄約談施明德,足見事件當時施員亦關押於泰源監獄內。復依國防部泰源監獄61年4月24日與綠島監獄叛亂犯交接會銜清冊,施明德亦列於移交名冊內,亦足證施員當時確關押於泰源監獄內。至關押於監獄內部詳細地點,同前所述,已逾保存年限,無資料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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