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恒阿,你這則貼文,其實剛好是你的罪證欸?
你說,對方因為是前立委,不想收你的代步車,但是被罷免過後,經過你一直持續不斷地拜訪,終於收了。
寬恒阿,你也是前立委欸?你爸爸這麼有名,這樣三番兩次去盧人家,人家也會怕捏?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上面是強制罪的規定。
寬恒斟酌一下,真的還要這樣做嗎?
原文出處 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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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恒阿,你這則貼文,其實剛好是你的罪證欸?
你說,對方因為是前立委,不想收你的代步車,但是被罷免過後,經過你一直持續不斷地拜訪,終於收了。
寬恒阿,你也是前立委欸?你爸爸這麼有名,這樣三番兩次去盧人家,人家也會怕捏?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上面是強制罪的規定。
寬恒斟酌一下,真的還要這樣做嗎?
原文出處 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