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員工要怎麼樣行使自己的權利,我完全支持。
但是很多似是而非的言論,我覺得也沒有必要再講了,對於事情解決沒有幫助。
例如下面這個:
「現在公司化的條文版本是要把台鐵的土地拿走,拿去圖利財團。」
這個邏輯實在很怪。
第一,現在的台鐵是誰的?依法他是交通部的附屬事業單位。
那台鐵的土地是誰的?難道是台鐵自己買的嗎?當然不是吧。
台鐵的土地說白的都是國家的阿。不然台鐵的土地開發怎麼會受到「國有財產法」規範啊?
第二,如果台鐵的土地拿去活化利用就叫做「圖利財團」,請看下面兩張圖,這是現在的南港車站跟松山車站。
以前的南港車站是個小站,根本沒有半個人會來,後來1998年公布《都市更新條例》、2000年《促進民間公共建設條例》公布後,替台鐵在國產法的限制下開了兩道小門,所以台鐵拿這個地去搞BOT,現在這個高鐵台鐵國道客運共構的車站裡面有兩間百貨公司,CITYLINK跟GLOBAL MALL,經營者叫做潤泰集團跟冠德建設。松山車站雖然人潮本來就不少,但是腹地實在太小,拿去BOT之後,現在裡面也是潤泰的CITYLINK在經營。
很明顯的,現在就已經在「圖利財團」了,不是嗎?南港車站開發,台鐵每一年還賺了1.5億元,這到底哪裡不對了?
第三,軌道沿線土地開發不是什麼新玩意,同樣是軌道運輸業者,台北捷運、新北捷運、高雄捷運、桃園捷運等等目前營運的公司,早就在玩場站土地共同開發了,為什麼?
因為「大眾捷運法」幫這些後起之秀把土地開發的規定都寫好了。
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1項寫得很清楚: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現在台北捷運幾個共構的社會住宅、內湖站的蔦屋書店、都是這樣來的。
台鐵只不過因為鐵路法跟國產法的規定年久失修所以只能用BOT ROT的方式慢慢招標而已,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
第四、行政院版的台鐵公司化條例明定交通部要設立基金承接台鐵的短期債務,條文長這樣:
「第十條 政府應移撥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原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
前項所定基金,應由交通部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台鐵現在總共有4000多億負債,其中1400多億的短期負債,政府願意扛,但跟台鐵借幾塊有價值的土地放到這個基金裡面去當作第一桶金,才不會所有負債都是全民幫忙還,而600多億的台鐵員工退撫金,交通部每年編預算來付,1900多億的遞延負債,政府每年也認列,最後只剩下150多億的台鐵平常營運貨款的負債,交給台鐵公司自己處理,這應該很合理吧。
最後,我不好意思講,其實台鐵的土地,都是全體納稅人的。
我絕對贊成台鐵的土地只能租不能賣,但是現在連租都租不出去,想要幫台體改善財務體質,難道是要漲票價嗎?
原文出處 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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