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李貞秀,有望藉其黨內兩年條款,二○二六年遞補當立委,成為我國第一位中配立委,但她得先證明已經沒有中國籍,李貞秀說「從來沒用過中國護照」綠營說:「沒用過中國護照,那當初怎麼來台灣?」
陸委會立場清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得滿十年才能參政,李貞秀嫁來台灣卅年,符合條件,但國籍法也規定,具有雙重國籍的國民不得擔任公職。過去被質疑雙重國籍的政治人物都會出具放棄它國國籍證明,李貞秀則喊「早就沒有的東西,現在如何放棄?」
兩岸之間一直存在著必須放棄對方戶籍(是講戶籍,其實就是國籍。)才能入另一方國籍的規定,台灣在民國九十二年之前,必須先放棄中國那邊的戶籍,才能在這邊申請國籍,九十二年兩岸條例修正之後,改為規定年限(現行六年)到後,這一邊先得到「暫時國籍」,但三個月之內要回去放棄戶籍,中華民國國籍才正式生效。
放棄戶籍須中國那邊認証,給出資料兩份一份申請人自己保留,一份由中國該省公證協會郵寄台灣海基會,申請人拿自己那一份到海基會和海基會那份比對,正確無誤後文件拿到移民署,移民署收件認可後,就是正式台灣人了,以後要去中國要申請台胞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
除非遺失,否則,把放棄戶籍的資料拿出來應該是輕而易舉的事,這樣子大家就不會有疑慮了。
講到這個事情,就會令人想到八旗文化出版社社長富察,他就是要回去辦理親屬證明等相關事情,遭中共扣押接近兩年,因為他的八旗文化出版了一些中共的禁書。關那裡也不知道,親屬也見不了面,非常不人道。
希望政府能考慮部分身分特殊陸配,在台灣這這邊「公開聲明放棄中國戶籍(國籍)」就可以了,不必親自跑一趟,冒這種風險,令人非常心痛。
(作者是台聯政策顧問、工程主管)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